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标段一、标段二) 3.1.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申请人代表被授权有效。(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单位代表联合体授权) ******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的资质: 3.3.1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3.3.2 施工资质:投标人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由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已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签署盖章投标人声明。 3.5.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六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不通过资格审查。 3.6.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其中: 3.6.1.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最多只能由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牵头方须承担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 3.6.2.同一单位在本项目中只能单独参与或仅能以某一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投标; 3.6.3.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不允许发生联合体成员变更的情形,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3.6.4.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任务(按资质标准划分)的成员单位。 3.7.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结果进行评审)。 3.8.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不是本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须承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内容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无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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